杏鑫主管註冊_明星廣告代言迎強監管!應充分使用代言商品,“直播帶貨”構成廣告代言行為
10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廣電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電影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近年來,部分知名藝人、娛樂明星、網絡紅人等(以下統稱明星)違法代言、虛假代言甚至在代言活動中宣揚錯誤觀念;部分企業信奉流量至上,選用違法失德明星為產品代言;個別媒體把關不嚴,放任違法失德明星參与廣告代言活動。,《意見》旨在切實清理明星廣告代言全鏈條各環節亂象,規範明星、企業、媒體各方行為,有力維護市場秩序。,明星“直播帶貨”構成廣告代言行為,《意見》表示,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明星廣告代言行為規則,加強廣告導向監管,強化明星自我約束,規範明星廣告代言行為。,《條例》指出,明星為推薦、證明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在參加娛樂節目、訪談節目、網絡直播過程中對商品進行介紹,構成廣告代言行為。同時,明星在商業廣告中通過形象展示、語言、文字、動作等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推薦或者證明,或以扮演的影視劇角色在廣告中對商品進行推介的,也應認定明星進行了廣告代言。,《意見》指出,明星在廣告代言活動中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發布有損國家尊嚴或者利益的言論;不得實施妨礙社會安定和社會公共秩序的言行;不得宣揚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內容;不得宣揚民族、種族、宗教及性別歧視;不得炒作隱私;不得宣揚奢靡浪費、拜金主義、娛樂至上等錯誤觀念和畸形審美;不得以飾演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革命領袖、英雄模範等形象或近似形象進行廣告代言(以飾演的其他影視劇角色形象進行廣告代言的,應當取得影視劇版權方授權許可);不得宣揚其他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言論和觀念。,明星在為商品開展廣告代言活動前,應做好事前把關。明星應當妥善記錄對被代言企業信息了解情況、對商品體驗和使用情況,保管相關廣告代言合同以及代言商品消費票據等資料,建立承接廣告代言檔案。,明星本人應當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證在使用時間或者數量上足以產生日常消費體驗;象徵性購買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應認定為廣告代言人已經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義務。,不得為法律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務)進行廣告代言;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為無證經營的市場主體或者其他應取得審批資質但未經審批的企業進行廣告代言;不得為煙草及煙草製品(含电子煙)、校外培訓、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廣告代言;不得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對廣告宣傳的有關規定。,廣告代言過程中,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不得誇大商品功效;不得引用無從考證的數據;不得對其他經營者進行商業詆毀;不得對產品的價格、優惠條件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變相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預測投資業績等方式暗示保本、無風險、保收益等;不得對借貸類金融產品一味宣傳低門檻、低利率、輕鬆貸,引發消費者誤解。,金融產品廣告應主動充分揭示風險,在規範企業選用明星開展廣告活動方面,《意見》明確,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壓實企業主體責任,規範企業廣告代言活動。,企業選用明星進行廣告代言,應當向明星提供相關廣告腳本並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金融產品廣告,應當主動、充分披露產品信息和揭示風險,嚴格遵守金融行業管理部門有關金融產品營銷的規定。,相關商品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企業要主動向擬選用的廣告代言人提示代言風險。同時,企業提供給代言明星體驗、使用的商品,在質量、價格、交易條件和服務品質等方面應當與提供給消費者的保持一致。,《意見》指出,企業選用代言明星前,應當自覺抵制選用違法失德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嚴格遵守廣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選用因代言虛假廣告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企業明知、應知明星發表過錯誤政治言論或者其他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言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仍選用明星進行廣告代言的,應當根據事實情節,認定相關廣告妨礙社會安定、妨礙社會公共秩序。企業明知、應知明星存在吸毒、賭博、酒駕、強制猥褻、偷漏稅、詐騙、證券內幕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仍選用明星進行廣告代言的,應當根據事實情節,認定相關廣告違背社會良好風尚。,《意見》還指出,企業不得選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及直播營銷管理相關規定對廣告代言人年齡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事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行業的企業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廣告宣傳。同時,不得發布面向中小學(含幼兒園)校外培訓廣告,從事其他教育、培訓行業的企業不得利用專業人士或者受益人開展廣告代言活動。,明星“直播帶貨”構成廣告代言行為,10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廣電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電影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